燕京大学,法学系。

  郑逸静静思索,倒也不着急回答问题。

  忽而,车教授提出这个完美犯罪的问题,本身就不是特别的完美。

  因此,车教授所说的完美犯罪,应该指的是,能够确定嫌疑人,也有足够的证据能够确定嫌疑人实施了某种恶行,但根据现有法律无法定罪。

  这显然存在矛盾,既然现行法律无法定罪,说明他就不是犯罪,依照罪刑法定原则,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那就不是犯罪。

  所以,完美犯罪,只能从逃避侦查方面入手,而不能从脱罪方面入手。

  事实上,郑逸心里边已经有了一个案例:某个月黑风高的晚上,在一个郊区,张三瞎溜达,突然看见一个独自行走的女性。张三看着女性的背影,突然想起了和自己分手的女友,一时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,迅速靠近用附近的石头猛砸后脑勺,把她砸死了。事后张三把作案用的砖石扔进距离案发地点五百米一处河流中,染血的衣服也被张三一把火烧掉了。其中还有一条,张三这个人非常自律,玩完一票就不干了,而且说不干就不干。

  面对这样一起随机杀人案件,估计警方想要破获非常困难。

  但郑逸很快改变了注意,他想起前段时间一部很火的电视剧,他想了想说道:“张三去爬山,刚好遇到另一个游客,对方让张三拍照,张三把他推下去。直接无头案,连询问都找不上张三,说不准遇害者尸体都找不到,挂个失踪的名头,没多久什么人都不记得这茬事了。

  大家也都知道,在监控未普及的时候,无头案的侦破率简直感人,随机杀人才是最难侦破的,就一点切入点都没有,张三这个流程中,张三就是切入点,但如果是陌生人,就没有切入点了。”

  现实世界随机杀人是最难破的案,因为没有犯罪动机很难排查一个城市几十上百万人有点线索也没用,除非指纹,dNA这种指向性的,当然现在监控比较多,破起来会简单一点。

  郑逸补充说道:“当然,如果大家怕留下指纹,大可以山上随便找一个够结实够粗的树枝,捅完了当手杖那样带走,回头烧了就是了。又不是子弹什么的工业化标准产品能反推弹道,就算发现了被捅的痕迹基本上也没法得知是什么棍子。”

  郑逸言下之意的完美犯罪,啥也不图,兴之所至,随机起意,没有社会关系关联,没有目击者,没有作案动机,拿头我们能学到的就是在无人区,偏僻地永远把对方当成敌人来防备就对了,因为你无法保证对方是一个具有正常思维逻辑的人!

  有同学提出异议,说道:“之前有个案子就是像郑逸说的,俩夫妻去泰国旅游,女方怀有身孕,男的把女的推下山崖骗保还是咋滴,女方命大,没死成,男方后来假模假样去医院探望,被当场逮捕。”

  另外的同学说道:“审题要注意,这个是骗保,男方是直接最大受益人,和郑逸说的区别还挺大,郑逸说的可没有半分利害关系,就是突然脑抽了想要完美犯罪。”

  “可是,他推的时候就不是完美犯罪了啊,他想的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他做的,但他是现场除死者的唯二人物,拿什么证明自己的清白,所以案件后续侦破很大概率会主攻他,他能确保自己顶得住审查的压力不露马脚嘛?自己把自己装进去了都不知道!”

  再者,众人认为,车教授说的是法律不是技术侦查,一定是钻法律的漏洞,做一些法律上无法定罪但是够致死的事。

  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,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。

  有同学冷不丁,说道:“没人看见凶手作案,他死了凶手也不会受益,凶手以前的行为和这次作案完全没关系,所以除了凶手供述外完全没有其他线索,但是,哪怕只有凶手的证词,没有确凿的证据也不能定罪。

  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,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。”

  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五条,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

  其中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  (一)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;

  (二)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;

  (三)综合全案证据,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。

  车教授满意点了点头,说道:“郑逸举的这个例子,非常的不错,尽管我一开始有设置监控等等条件,但实际上日常的犯错过程,都是随机且各种情况都有可能。其中,从山顶上将人推下山崖的确是非常有可能。

  基于郑逸同学这个案件,大家也发现了,所谓的完美犯罪无外乎如此,整个案件都是围绕证据,主要就是证据,如果证据不足以指控张三是凶手,就算张三对办案人员各种暗示就是他自己干的,警方也拿张三没办法,因此,现代办案证据太重要了!”

  郑逸想了想,说道:“老师,我认为既然是完美犯罪,舆论肯定会在罪犯的设计之中。比如杀人之后伪装成自杀或意外,在舆论看来就是自杀或意外,所谓的完美犯罪就是杀人之后的伪装做得多好多看不出来而已,并对自己设计出充分的不在场证明,让检控方即使怀疑你,也无法形成充分有效的证据链。如果一个人熟悉办案的过程,在犯罪过程中针对办案过程故意设计出假证据或者迷惑性线索。”

  车教授笑着说道:“某些知名法学家、律师所谓的“完美犯罪”不是不能被发现,而是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替自己辩解,然后获得无罪的审判

  这种推论原则上是成立的,可以参考美国的“辛普森杀人案”,只要你的律师团给力,黑的也可能说成白的,如果遇到刑讯逼供等因素,还能申请到国家赔偿。”

  车教授继续说道:“我曾经跟一位朋友,关于这个问题细细的讨论过,真正的完美犯罪是什么?他跟几个警察的朋友接触讨论过,警察说真正的完美犯罪是不被发现。

  我那位朋友则是这样举了个例子,假设一个法学家、律师跟你说他心目中的完美犯罪,有可能是“我恨一个人,想杀了他,但又怕受到法律的制裁,于是我尝试着制造一些摩擦,不断的激怒他,并且示弱,然后经常性的被对方殴打。

  在某一天,我趁着他酒醉,又激起了矛盾,他来到我的住处,但家里没有监控但门口有,借着酒劲开始殴打我,我稍微的反抗一下,他打的我更厉害了,甚至拿起了我“放”在门口的球棒,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,我顺手拿起一把剪刀在混乱中刺中了他的大动脉,然后获得了正当防卫的保护……”

  车教授的这个案件,众人的脑海当中,立马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案例,甚至他们认为这样的凶手案,如果让他们来做辩护的话,想要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都没有什么太大的难度。

  因为监控视频清晰,整个犯罪过程清楚,很典型的正当防卫!

  车教授露出笑容,看着底下的学生,笑着说道:“郑逸举的这个例子非常的有意思,大家也能听得出来,是前段时间非常火热的电视剧《隐秘的角落》的情节,案件扑朔迷离,故事非常吸引人。

  大家可以借着这个例子,发散一下思维,看看还有没有其他有趣的例子。”

  同学们本身对法律极其感兴趣,又是充满聪明点子,大家很快就有了想法。

  “时间:凌晨两点到三点。地点:偏僻无人无监控的公路。

  犯罪经过: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30米后停车步行回家。”

  一位男同学站起来,笑着开始朗声说道。众人思索了一下,顿时目光微亮,开始纷纷打趣。

  “好家伙,你咋不说去超市,抓起一把米看了看,然后放下的时候在指尖里留了几粒,放进了兜里。完美犯罪来了,在超市偷米,没有被抓!”

  “主要是价值过低不入刑啊!”

  “我个人认为,不妨大胆一点,有监控的公路。睡一觉,超过24小时后,谁也无法证明你当时你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超标!”

  “你要是这么说,可以更大胆一点,看到交警设点,直接弃车逃跑,交警会把空车拖到交警队,过24小时去交警队处理,跟交警解释弃车是因为闹肚子,跑去找厕所。”

  “可是,凌晨,偏僻,行驶30米: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或没有造成危害的可能性。”

  “诶!这就不对了。只要是道路,那就默认具备社会危害可能性。无论凌晨不凌晨,人少不少。因为你无法完全排除危害他人的可能性,要深究起来,我学学杠精总能给你找到可能性,人家凌晨下班呢?家就住在那偏僻的地方呢?是不是?

  除非你是自己私家的道路,高墙围着,旁人莫入,私家赛车场,你开三万米都没有影响。但那也不属于醉驾范畴了,自然不算犯罪。”

  “那你要是这么说,驾驶只开30米,说明意思清醒,这是酒驾,没到醉驾。”

  “no!no!no!醉驾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、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》中规定,该规定指出,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/100ml,小于80mg/100ml的驾驶行为。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/100ml的驾驶行为。

  所以,酒驾醉驾只和你血液里酒精含量有关系,和你清不清醒无关。”

  教室喧哗四起,同学之间举的例子都是可圈可点,细细追究下去,都是具有完美犯罪的可能性。

  车教授笑了笑,同学们立马安静下来。

  他解释说道:“我记得,刚刚上刑法课的时候,跟你们讨论过,总共有17种故意杀人且免于刑事处罚的行为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这17种都是游走于法律漏洞,也就是最后都会被警察蜀黍查到,但是由于是现行法律的不足,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钻法律的空子,让自身处于罪与非罪之间。”

  “事实上,大家通过讨论案子,我们会发现真正能够在犯罪实施行为上达到完美,最为直接的做法其实就是在法律上面无法得到证明。何为证明?就是能够有确凿且唯一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。”

  “我们大家在讨论的时候,会突然发现,当对方设计出完美犯罪的时候,你总能够早出对方设计出来的瑕疵,这些所谓的瑕疵,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漏洞,法律的可行性,可以理解成,现在的很多犯罪都是需要讲求证据,也就是所谓的证据法律,你的行为如果能够完全避开了法律,那么你的行为也就无法得到充分的证实。”

  “但是,作为你们的老师,我可以很坦诚的跟各位说,目前很多案例都仅仅只是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的做法跟案件,真正完全避开的案例目前我都还没有碰到过。因此,大家应该也发现,当你们在讨论案件是否完美的情况下,其实在侦查的过程,往往都是需要对法律的规定以及反侦查技术的清楚了解,并能够将二者完美的结合。

  不过……”

  车教授将目光落在郑逸的身上,笑着说道:“可能大家还没有反应过来,事实上如果是郑逸举的案例,其实又是另外一个回事了。

  因为郑逸举的例子,属于警方最为头疼,也是时下最难侦破的案件。

  为什么?”

  同学们都还沉浸在车教授的教导知识当中,冷不丁突然说郑逸举的例子与众不同。

  不同在什么地方?

  众人一时间都有些犯了难了。

  车教授露出神秘的笑容,当他简单解释了一下之后,众人立马目瞪口呆了!

  ……

 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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