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后几个问题,为的就是点出魏大勇文化不高,法律的认知层面低。

  在法律条款中,捡到别人掉的钱偷偷揣兜里拿走,这叫‘不当得利’。

  如果被失主找到了你还拒不归还,那才叫‘非法侵占’。

  至于抢劫跟杀人,那都不用问。

  上至80岁,下至8岁的小娃娃都知道是犯法。

  金胜现在算是把前期分数都给刷满了。

  接着往下走就行。

  主审法官怎么可能听不懂几个问题的含义,眼睛隐晦的眯了一下。

  对于金胜这个律师的难缠程度,他也是有所耳闻的。

  今日一见,果然名不虚传。

  “咚....”

  “下面进入举证质证环节。”

  “由公诉方出示证据。”

  主审法官话音落下,季平信开始了发言。

  他心里也明白,前期有点劣势了。

  得在这一把给捞回来。

  “第一份,是被告人魏大勇的供述与辩解。”

  “上面........”

  这个东西金胜早就已经仔细看过了,上面所记录的,全是魏大勇据实说的东西,并没有承认自己杀人的事情,可以不用质疑。

  季平信念完之后,金胜都没等主审法官询问,直接回了一句没有异议。

  “第二份,现场的勘验笔录、照片、几份鉴定报告。”

  “从照片中我们可以看到,死者是仰面躺在地上,死因是胸口中刀,刺破心动脉血管,造成大量出血死亡。”

  “警方从现场收集到了凶手作案使用的凶器、以及被告人魏大勇的脚印。”

  “凶器上的指纹,经过比对,属于魏大勇所有。”

  “.........”

  主审法官也不开口了,直接朝着金胜看了过来。

  金胜收到信号后,淡淡的说道:“案发现场属于临拆迁区域,在一个月前就已经完成了搬迁工作,周围也并没有任何人居住。”

  “因无人打扫,所以地面的粉尘会比较多,一旦从上面走过之后,都会留下浅浅的脚印。”

  “请问,警方除了在现场提取属于魏大勇的脚印之外,有没有其他人的脚印呢?”

  “是没有脚印,还是没有提取,请进行详细的说明。”

  季平信早就已经料到了金胜会有此一问,当即就把另一份报告拿了出来。

  “有的,除被告人的脚印之外,警方在弄堂里一共提取了3个人的脚印,但都很浅,甚至不全。”

  “根据足迹鉴定专家的报告,3人的脚印留存时间,已超出了死者的死亡时间范围,所以予以排除。”

  “另外,由于现场有小一部分的地面被死者的血迹所覆盖,所以无法提取更多的有效信息。

  金胜接着问道:“我实地去看过现场,那里有前后两个进出口,请问受害人是从哪一个方向,以何种方式进入的弄堂呢?”

  这个问题其实是为了给季平信挖坑,就看他怎么回答了。

  季平信微微蹙眉道:“这一点,警方所提供的足迹鉴定中并未直接显示。”

  “但是被告人的足迹是从西边延伸至案发现场的。”

  “至于受害者如何进入,暂时不得而知。”

  很好,这句话正是自己想要的。

  金胜也没有继续抠脚印这一点,因为暂时还起不了决定性的作用。

  金胜换了一个点问道:“根据死者的尸检报告上显示,叶小婉死前,脑后部遭受过钝器的击打,请问是哪一种?”

  “凶器有没有在现场找到?”

  季平信直接回答道:“没有,正如被告方律师刚才所说,案发所在地为拆迁区域,周围民房全都已经废弃。”

  “各种杂乱的东西非常之多。”

  “故此,在被告人有意遗弃的情况下,无异于大海捞针。”

  “但致使叶小婉死亡的凶器,以及上面遗留的指纹,都是不可否认的犯罪事实。”

  金胜要的就是对方这么说。

  这一步步引导过来,就是为了引出自己下面的说辞。

  “公诉人,这也是我的疑问所在。”

  “为什么前期用于击打的钝器可以丢弃、藏匿,反而导致叶小婉死亡的凶器会被留在原地,你不觉得自相矛盾吗?”

  “被告人完全有充足的时间把凶器也给处理掉。”

  “另外,死者为什么会到塘中村?”

  “是以何种方式到达的,开车还是坐车,有没有目击证人?”

  “为什么会特意去取30万的现金带在身上。”

  “要知道,在如今这样的网络金融时代,除非必要,否则根本不会携带如此大量的现金。”

  “还有,死者为什么会在没有任何脚印的情况下进入弄堂?”

  “你们不是在里面发现了其他人的脚印痕迹吗?”

  “既然连过了一段时间的痕迹都能发现,却没有发现被害者的脚印,不觉得奇怪吗?”

  “所有的这些疑问,在警方的调查报告中,均未能进行一个合理的说明。”

  “公诉方在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当中,除了一个凶器上的指纹之外,也未能体现魏大勇就是凶手的其它有利证据。”

  “请公诉方,对我上述的疑问进行答复。”

  季平信想到了这次的开庭会有点麻烦,但是没想到这么棘手。

  金胜的这一连串的问题,差不多把整个案件的逻辑都给推翻了。

  在现场旁听的人怎么会看不出来,公诉方已经被金胜给压制住了。

  就连合议庭的几个法官,也都若有所思。

  季平信皱着眉头想了一会后,干脆没有正面回答金胜的问题。

  因为他知道,如果继续在细节上跟金胜死磕下去,肯定会吃亏。

  “由于案发地点比较特殊,再加上被告人拒不配合警方的调查,致使一些细节方面无法查清。”

  “但从其家中搜出的现金,已被证实为死者当天所取。”

  “我这里有一份银行出具的证明,可以清楚的证明这一点。”

  “另外,在凶器上所遗留的指纹,也已经证实与被告人的指纹相符。”

  “纵使细节上有所疏漏,但凭这两项证据就足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。”

  金胜听完后有点无语,季平信这是开始耍无赖了。

  在刑事案件中,特别是杀人案,对案件事实的全面、深入查明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。

  但在具体实践中,核心证据就是凶器和动机。

  眼下公诉方确实有。

  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无奈,除非你把核心证据给推翻,否则法官就看这个来判。

  有点宁杀错、毋放过的意思。

  不然哪来那么多的冤假错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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